2017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7/06/15

  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政策支持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4.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单位发起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要求按照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6.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业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银行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通过纳税情况、股权、订单、股东信用等方式,创新金融方式,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经高新区备案后,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30%给予银行补贴,每家银行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8.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同时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补贴。

  9. 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贷款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执行。

  (二)成长期企业。

  政策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

  10.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内并通过“创新贷”、“政保贷”等财政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机构补贴。本条政策与第6条不重复享受。

  11.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纳入高新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管理的拟上市、拟挂牌和拟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拟上市企业,根据其签订中介机构的正式协议和付款凭证,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2)对已完成股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再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以上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外上市成功并将融资总额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以上(1)-(3)项补助单个企业仅限享受一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两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支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落地。首发上市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发行额的1.5%,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成熟期企业。

  政策支持的企业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已上市企业。

  12.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3.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高新区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3)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合肥高新区。外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5.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对高新区“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内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7. 鼓励银行新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特色)支行,创新金融产品和评审模式,每年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评估,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18.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按照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19.设置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通过评估的,按实际成效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贷、投保联动。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申请投贷联动试点,并在高新区设立从事股权投资的子公司或基金,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开展“股权+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融资方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协同筛选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支持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产品创新合作,开展“担保+投资”、“担保+期权”等投保联动业务模式。经认定,对于业务开展良好,试点成果显著的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成效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推进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

  21.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园区企业的信用评级为依据,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创新性产品,经高新区备案的,每支持1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5000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22.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3.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4.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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